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四日)
多年的实践表明,农业合作社在提升农业生产方面展现出显著的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关键在于完善生产管理,充分调动每位社员的劳动热情,确保既能提升社员的出勤率,又能提高劳动效率。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合作社需坚持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的原则。农业生产的分散性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导致了其显著的地域性和季节性特征,并且由于当前农业生产仍以手工操作为主,这就要求在生产管理中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将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和集中领导与生产队在管理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恰当地融合,便构成了指导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原则。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那些采取此类做法的合作社,能够更有效地调动成员的主动精神,生产秩序井然,管理得当,生产增长速度也会相应加快。相反,若管理不善,成员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甚至频繁出现主观臆断、窝工浪费、无人负责等问题,进而影响增产效果。为了深化和强化合作社的生产管理活动,构建和完善合作社的生产管理规章,党中央认为:
首先,合作社在确保强化集中领导和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需设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体制。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社统一经营的领导核心,负责全社的生产资料运用、生产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实施、资金筹措、劳动力分配、工分标准、分配政策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事务。这些事务均需依据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策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由管委会统一筹划,统一制定。然而,需明确,这些计划和规定需由生产队和副业组来具体执行。生产队,作为合作社中负责劳动组织和农业生产管理的基础单元,承担着这一职责。同样,副业组也作为管理副业生产的核心单位,肩负着类似使命。两队在进行农、副业生产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循社管委会的集中领导。生产队与副业组在生产管理环节中承担着各自特定的责任,因此,理应赋予它们相应的权限。在遵循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生产计划统一指导的前提下,对于技术手段的优化、工分标准的临时变动、剩余劳动力的分配以及小额副业的运营等方面,生产队和副业组都应享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促进生产发展。各地需调整社管理委员会过度集中、管理僵化的弊端,并警惕避免出现分散主义和地方本位主义的倾向。应通过社内和队内的民主协商以及社员代表会议,清晰界定社与队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层级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有效的协作,进而促进生产活动的开展。
第二,务必全面实施“负责工程、负责生产、负责财务”的“三包”机制,同时采用超出计划产量给予提成奖励、低于计划产量扣除分数的激励措施。这构成了对社队分工与权力分配的一项基础性策略。每年的生产计划目标,理应充满活力,值得信赖,超越历年实际产出,并致力于每年实现增长,以此促进生产发展;然而,在生产队成功实现合作社生产计划目标的前提下,包产目标应略少于计划目标,确保包产队伍有超产空间,有提升潜力,以此激发全体队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超产提成比例及减产扣分标准,各地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生产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务必认真落实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生产责任制度,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分别实施“工作包干到小组”,“田间零活分配到户”的措施。这被视为构建生产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同时,生产队还需强化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所有社员均需确保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珍惜并妥善使用农具和耕畜,力求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每一片农田、每一项农事活动都由生产小组和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农事活动结束后,还需有专人进行质量检查。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部分合作社耕作质量不高、土地被闲置、无人管理的状况。
合作社需恪守集体劳动的基本准则,需清晰界定各人职责,同时加强彼此间的配合,确保劳动力分配得当。在农业生产的集体劳动中,务必使劳动方式与农业生产的特性相契合。除对农田进行季节性及农事活动区域的划分,并力求减少临时性派遣工人,以减少闲置和浪费外,还需根据农事活动的特性,明确哪些活动需集体完成,哪些活动可以单独操作,即所谓的“大工程集体动手,小工程各自为战”。在集体作业时,还需明确各自负责的地块和区域,各自分工协作,避免出现“一拥而上”的现象,导致责任不清和作业粗糙。在安排劳动时间时,需充分考虑各地区的传统习俗,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绝不应盲目照搬机关或工厂的作息时间表。同时,还应尽力减少工人在开工时相互等候的现象,以免造成时间的浪费kaiyun全站登录网页入口,进而影响劳动生产率。
第五、合作社需全面调动社员们的全部劳动力,科学地安排社员们的劳动任务,切实贯彻全面考虑、逐户分配的原则。社管理委员会,尤其是生产队,需深入掌握每位社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性与专长,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于那些擅长园艺、养鱼、养蚕桑等特殊技术的社员,应继续安排他们从事这些专业工作。对于曾从事手工业、运输、伐木等不同领域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将其组织成副业小组,维持其经营活动。对于这些特殊技术人员的劳动所得,应单独计算,与农业生产费用分开。若合作社无法承担相关生产活动,则可由他们自主经营,承担盈亏责任。合作社仅收取其部分公积金和公益金,并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指导。针对劳动力较弱的人群,我们应合理规划他们在副业生产、田间作业以及地块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同时,在安排社员参与社内劳动和家庭劳动的时间时,应遵循先公后私的原则,并适当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作社与生产队的规模,对农业生产管理的优劣影响显著。鉴于当前农业生产的诸多特性,加之农业社在技术与管理方面尚不成熟,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大规模的合作社和大队通常并不适应现有的生产环境。同时,这也证实了中央在1956年9月发布的指示中关于合作社规模的一般标准,对于当前情况是适宜的。因此,尽管少数大社已取得成效,但多数规模过大且未达预期成效的社,都应依据成员意愿kaiyun.ccm,适度拆分为更小的单位。未来,社的组织规模宜以超过百户的村庄为基准,推行一村设立一社的机制。对于一些相邻且规模较小的自然村,可联合数村共同组建一个社。而对于规模较大的自然村,则可选择一村一社或一村多社的设置方式。山区中的几个小户人家组成的村庄,能够组建合作团队,亦或是在加入合作社后自主承担经济收益与亏损。对于生产队的规模,通常应考虑居民居住的邻近性,大约二十户左右为宜。在合作社和生产队规模进行调整后,生产管理上应实施双级体制,摒弃原先的三级或四级体制。过多的层级对深入工作、与群众联系以及组织生产均存在不利影响。
一旦确定了公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规模,便需明确声明在未来十年内将保持其稳定不变。
合作社在实施技术措施和耕作改革时,需注重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的特点来采取相应措施。上级农业部门应明确指导方向,主动推广先进做法,树立典型,分享成功经验,而非生硬地制定计划,强制合作社执行。在应用新的农业科技时,应充分考虑与当地农民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同时,要深入研究当地农业发展的历史脉络,尊重老一辈农民的宝贵经验,不应忽视历史传承,更不应忽视老农的建议。合作社的生产安排需遵循国家计划的引领。具体而言,国家将设定生产目标,并逐步转变为仅设定征购目标。在此前提下,合作社需确保达成国家征购目标,同时结合国家需求、社员需求以及合作社自身条件,独立编制自身的生产规划。
第八、各合作社需主动作为,在逐步提升社员收入的同时,逐年提升公共积累水平,持续扩大再生产规模,频繁提及拓宽生产渠道,确保当年生产与基本建设同步发展、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相得益彰。因此,各合作社均需依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草案中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过往数年的实践,组织社员进行深入探讨,并制定出五年或十年的生产发展计划。起初,可以先制定一个基本的框架,随后再逐步细化完善。
在执行上述各项指令之际,务必强化成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确保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在众多成员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下,逐步得到增强。
根据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六日《人民日报》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