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点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简称“财务制度”)已于2022年7月8日发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严格执行该财务制度,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财务活动、强化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合作社的持续稳定发展,均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它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自愿结合而成,是一个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对于农业的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以及推动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农村的分工细化与合作社的迅猛增长,加之2017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使得原有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无法满足合作社实际发展的需求。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修订和优化显得尤为迫切,以确保其与合作社经济业务的进展相匹配。
财务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体而言,该规定明确了制定的基础、适用的对象范围,以及对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资金筹集与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对合作社成员投入的资金、获得的财政支持、接受的捐赠、以及借款、应付款项和暂收款项等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规范。
资产及运营管理方面,主要对合作社的流动资产以及非流动资产等不同类型的资产,在运营和管理层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对其收入、成本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规定。
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公积金的提取及运用、以及可分配盈余的界定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财务清算方面,主要针对合作社在解散或破产过程中的程序和财务清算事宜制定了相关规定。
财务监督方面,主要对合作社的财务审计监督、信息公开披露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制定了相关规范。
8.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解释权与施行日期等。
三、新制度要点解析
近年来新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组织模式,在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需依照本法进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类型”,这一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然而,在财务管理方面,还需对此进行更进一步的明确。财务制度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涵盖于适用范畴之内,这不仅为联合社的财务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而且对于促进联合社按照规范路径稳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解散及破产清算的相关条款,财务管理制度中新增了“财务清算”这一章节(第六章)。当合作社因章程中规定的解散条件成立、成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定、或者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被撤销等情形而解散时,必须依照既定规定执行财务清算程序。明确了财务清算的具体步骤与标准、清算小组的职能、破产申请的相关事宜,旨在对合作社在解散或破产时进行的财务清算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则该监事或监事会需对本社的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完成后,其结果需向成员大会进行通报;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若合作社在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的暂行办法》(财资〔2019〕25号)等相关规定,财务制度新增了“财务监督”这一章节(第七章),并从内部审计、财务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等方面,对合作社如何开展财务监督工作提供了指导。
(四)财务会计人员
与原制度总则第三条“合作社需依照本制度及会计业务需求,设立会计账簿,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的规定相比,考虑到合作社在发展和管理上的实际需求,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可依据成员大会的决议,聘请经理及财务会计人员”等条款,财务制度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聘请提出了具体要求。据此,合作社需依照相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聘请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防范财务管理的潜在风险,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公务的人员不得兼任该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会计等职务,财务制度第五条亦明确规定,执行合作社相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章节明确指出,合作社需为每位成员单独开设账户,所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需详细记录在各自的账户内,这些记录将成为依据交易量(额)对可分配盈余进行返还分配的重要凭证。此外,《财务制度》第八章节对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开设流程及记录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kaiyun全站登录网页入口,并对联合社成员账户的开设要求进行了具体说明。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方式进行了补充,明确指出合作社成员可选择以货币形式出资,亦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依照章程规定以其他方式评估作价出资;然而,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作出资的财产则不在此列。据此,财务制度对出资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合作社成员不仅可以货币出资,还可以选择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些财产需能进行货币评估且依法可转让。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同样适用。同时,对于法律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也进行了相应的排除说明。此外,对于不能作为出资的方式,也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同时,财务制度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本投入设定了具体规范。若成员选择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需依照相关法规及章程要求,遵循既定程序,对出资额进行合理认定,并记录至成员个人账户中。若持有相应证明,则依据证明所载金额,并加上相应的税费、运费等费用进行定价;若缺乏相关证明,则需由全体成员共同评估定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最终依据成员确认的价值进行定价;股金则根据成员出资在合作社总额中的比例确定,超出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行管理,具体操作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法规进行。
在原制度中,合作社的资产类别中包含“农业资产”,这一类别涵盖了牲畜(禽)和林木等多种资产。然而,随着合作社业务范围的扩大和业务类型的增加,我们发现“农业资产”这一分类已无法全面覆盖现有的各类农业生物资产。此外,它也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准确区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为了确保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规范,并促进合作社与其它企业等市场主体间的业务交流,我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对农业生产相关生物资产的描述及分类方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加入了“生物资产”这一分类。这一分类被细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
此类生物资产旨在销售或未来用于生产农产品,亦或是以提供劳务或出租等方式使用。而生产性生物资产则是为了产出农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或出租等用途而持有。至于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护和环境保护。
同时,财务制度对生物资产的管理设定了规范,合作社需构建完善的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并强化对生物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此外,合作社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期残值比率设定为其成本之5%,且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中扣除预期残值后的余额,需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依照规定进行折旧计提。
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进行了调整,将其从原先的500元以上提升至2000元以上。此外,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条款,即便某些物资的单位价值未达到既定标准,只要其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属于大量同类物品,同样可以被视为固定资产。此外,合作社需依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立固定资产的详细账目,并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同时,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清点与核查。
(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合作社需将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补助金及他人捐赠所得的财产,平均分配至各成员;第五十三条则明确指出,此类补助金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社解散或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得作为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操作需遵循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据此,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明确,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需作为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将这些资金平均分配给所有成员。此外,合作社在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时,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并在获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建立相应的资产账目,强化资产管理,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侵占或私分行为。除此之外,合作社在获得国家财政直接资助所形成的资产,一旦面临解散或破产清算,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应法规来进行资产处理。
(十)盈余及盈余分配
本年度的盈利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加上额外收入,减去额外支出以及应缴的所得税。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需严格执行盈余管理规范,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准确核算,确保收入和支出的及时结算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并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准确计算,进而确定当年的盈余数额,并依照规定进行盈余的合理分配。合作社需依照税法及相关法规,准确核算应缴的各项税费;并且,合作社有权获得国家针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相应税收减免政策。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公积金提取及运用的具体条款,财务规范中明确指出,合作社有权在章程内设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及其具体用途,所提取的公积金将依照章程中的比例标准,转化为每位成员应得的具体份额。
合作社在弥补了亏损并提取了公积金之后,当年的盈余便成为可分配的盈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可分配盈余将得到合理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后,这些可分配盈余的全体或部分可以转化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相应地记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