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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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于2007年6月29日,经过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的审议,最终获得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

《关于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发1号)亦将予以废除。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章程中,楷体字部分所载内容系对规定进行阐释,而其他字体所呈现的则为示范性质的条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依据自身具体状况,参照本章程内容,自行制定和调整本社的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旨在保障成员的正当权益,提升成员的经济收益,并推动合作社的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本社的成立由包括【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在内的多位人士共同发起,并在指定年月日成功举行了创立的会议。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本社宗旨在于服务社员,追求所有社员的共同福祉。社员加入本社是自愿行为,退出则享有自由,所有成员地位相同,实行民主管理。本社自主经营,自行承担盈亏,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盈余的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

第四条本社将成员作为主要服务群体,依照法律规定,向成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具体业务领域包括:【注: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例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负责采购并销售成员生产的各类产品;(三)提供成员所需的运输、储存、加工以及包装等多样化服务。

积极引入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同时进行技术培训、技术研讨以及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上述信息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载明的主要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本社拥有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资助、他人赠予及其他合法获取的资产所构成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同时,本社亦以这些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本社年度所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社内业务往来的交易量(金额)进行比例分配,形成每位成员应得的份额。此份额可由国家财政的直接资助或他人的捐赠构成,并平均分配给每位成员,作为确定可分配盈余分配比例的一个参考依据。

本社为每位成员单独开设账户,该账户主要记录成员的出资情况、将其公积金份额进行量化,以及统计成员与本社之间的业务往来量(金额)。

本社的成员,其承担的责任是以他们各自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金额和公积金比例来确定的。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审议并一致同意,本社将投资创办与自身业务紧密相连的经济实体;同时,承接与业务相关的单位委托,提供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亦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接受其委托,负责实施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建设项目;此外,本社还将按照既定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活动。【注:以上所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开展。】

本社及所有成员均应恪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与商业道德准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凡在业务领域内从事主要农副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若能运用并享用本社所提供的服务,认同并执行本章程,并完成章程所要求的加入程序,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成为本社的一员。本社还将接纳那些直接参与与本社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成员加入【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自行决定是否接纳团体成员】。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机构不得成为本社的一员。在本社的成员构成中,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合作社章程可对加入成员设定额外要求,例如: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规模或服务能力。具体来说,可以规定:养殖规模需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规定,包括……等,第十条明确指出,任何符合条件者,只需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一份书面入社申请,该申请将经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严格审核和充分讨论,一旦通过,该申请人即刻成为本社的一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首先,他们有权出席成员大会;其次,他们拥有表决权;再者,他们具备选举权;最后,他们还有资格被选举。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需检视本社的章程内容、成员名单、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理事会的决策文件、监事会的决策文件、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账册。

对社内工作提出疑问、评价和改进意见;建议召开非定期会员大会;可自主提出退会申请,并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八)成员集体决定的其他权限。【注:若未作详细说明,则此条款可予以删去】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在选举与投票过程中,采用每名成员一票的原则,确保每位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投票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在涉及诸如重大资产处置、创办经济实体、对外提供担保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相关事宜的决策领域,其享有权限的幅度达到最大。

附加表决权属于票的一种特殊权利,其总票数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上限。在每次召开成员大会之际,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所拥有的附加表决权数量,均需向与会成员进行明确告知。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履行以下责任:首先,恪守本社的章程及所有规章制度,并贯彻成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策;其次,依照章程要求向本社投入资金;再者,踊跃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其技术支持,依照本社设定的质量规范和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此外,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弘扬相互帮助和协作的精神,共同追求发展。

坚守本社利益,珍惜并维护生产经营的设施,以及共同拥有的财产。

(五)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六)不得利用对社内或社内其他成员的债权,来抵消已认购或虽已认购但尚未完全缴纳的出资款;亦不得用已缴纳的出资款来抵消其对社内或社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负责弥补本社的财务亏损;(八)履行成员集体商定的其他责任。【注:若未对之进行详细说明,则可省略此条】第十四条,若成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成员资格将被取消:

自愿申请退出社团的成员;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而无法继续参与的;已故的;所属企业或组织因破产或解散而失去社团成员资格的。

(五)若成员被本社除名。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若成员希望退社,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方能完成退社流程;对于团体成员而言,这一期限需提前至会计年度结束前六个月。退社成员的资格将在该会计年度结束时失效。资格失效的成员需承担该年度结束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若成员资格被终止,则需在会计年度决算之后的相应月份内,即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将记录在该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退还;若本社经营产生盈余,将依照章程规定,将相应的盈余收益返还给成员;若经营出现亏损,则需扣除成员应分担的亏损金额。

在成员资格终止之前,与本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应继续执行;注:亦可根据成员退社时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来决定。

第十六条:若成员不幸离世,其合法继承人若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相关要求,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入社团的申请,在经过社团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并获批准后,完成加入社团的相关手续,同时承担起被继承人与本社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流程,则需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退社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若成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且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并一致同意,将予以除名:(一)未履行应尽成员职责,即便经过教育仍无改进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除具体规定之外,成员集体作出的其他决策情况【注:若未作详细说明,本项可予以删去】。

本社将对被除名的成员进行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的退还,同时结算其应尽的债务,并归还相应的盈利。若该成员因前款第二项原因被除名,还需向本社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系本社的最高权力核心,由所有成员共同构成。

成员大会负责执行以下职责:首先,对社内章程及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审议与修订;其次,负责选举与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负责处理成员加入或退出社团、财产继承、开除成员、给予奖励及实施处罚等相关事宜【注:若设立理事会,则此职责可由理事会承担】。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对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计划进行审议并通过;(七)对年度盈余分配计划及亏损处理措施进行审议并予以批准。

(八)对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递交的年度业务文件进行审议,并予以批准。

(九)对重要资产的处置、对外进行投资、对外提供担保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关键事务做出决策。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确定雇佣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资质要求、薪酬待遇以及任职期限。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成员大会通过选举方式选出一名代表,该代表与其它成员共同构成成员代表大会。该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职责。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本年度内,成员们有权连续当选并连任其职务。【注: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该社可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若未设立kaiyun.ccm,则可忽略本条】第二十条规定,本社须于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该组织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举行至少一次的成员大会,该大会的召开旨在确保成员的参与和决策权。

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且需在会前十五天向所有成员详细告知会议的相关事宜。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社需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成员中超过三成提出要求;由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若未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则无需考虑此条;此外,理事会亦有权提出召开。

(四)除具体规定之外,成员们共同商定的其他相关事宜【注:若未作明确说明,此条目可予以删除】。

如果理事长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召集临时成员大会,那么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由其主持。【注释:若未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则本条可省略】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的召开需有本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若成员因故无法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位成员最多只能代表他人出席一次。

成员大会在选举或做出决议时,必须经过本社成员的投票表决。若涉及修改本社章程、调整成员出资标准、增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对外联合等重大事宜,则需获得成员表决权总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支持票数。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依据成员们书面的委托意见和所赋予的表决权数,在大会中行使其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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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负责执行以下职责:首先,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并负责召集及主持理事会会议;其次,负责签署本社成员的出资证明文件;再者,负责签署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合同;此外,负责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状况;最后,代表本社签订各类合同。

(六)执行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注:若未作明确说明,本项内容可予以省略】。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执行以下职责:首先,负责召集并汇报成员大会的工作,并执行大会的决议;其次,编制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提交给成员大会进行审议;再次,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盈余分配以及亏损弥补方案,并提交给成员大会审议;此外,组织成员培训及各类协作活动;同时,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确保资产安全;还要接受、回应和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和建议;另外,决定成员的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宜(如未设立理事会,则此条不适用);还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最后,执行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如未作具体规定,则此条不适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理事会会议的投票采用每人一票制。在处理重要议题时,需进行集体讨论,并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示赞同,才能作出决议。若理事对某项决议持有异议,其观点需被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此外,理事会会议还会邀请执行监事或监事长、经理以及

列席的名成员参与会议,但无权进行表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依据自身发展状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若未设立理事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条款可予以删减。】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社需设立一名执行监事,其职责是代表全体成员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有权出席理事会会议。

本社设立监事会,该会由若干名监事构成,并指定一名监事长,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且他们有权进行连任。监事长有资格参加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亦或执行监事,肩负以下职责:首先,对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及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其次,对本社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并承担财务审核与监察任务;再者,对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及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需向成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报告;同时,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及改进建议;还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另外,代表本社记录理事与本社进行业务交易时的交易量(额)详情;最后,执行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注:如无具体规定,此项可予以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在满足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关于理事长任期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后,方可具备资格当选为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对于会议的决策,将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理事会。理事会一旦收到相关通知,

当日对质询问题给予了回应。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的投票采用每名监事一票的原则。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必须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到场。对于重要事项的决策,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支持才能正式生效。若监事对某项决议持有异议,其观点需被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据自身发展的具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若决定不设立,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可以予以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的任命或解除,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决定,他需向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执行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与投资计划;制定并完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提议对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任用或解聘;对除理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外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任用或解聘;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注:如未作详细规定,此条可省略】。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本社现任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均不得同时担任监事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以及管理人员严禁从事以下行为:一是非法占有、擅自调拨或私自分割本社的资产;二是任何形式的资产侵占行为。

违反了章程的相关规定,亦或是未经过成员大会的批准,擅自将本社的资金出借给他人,或者利用本社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对本社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性质相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理事长、理事、监事或经理等职务。

若理事长、理事或管理人员违反了前述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他们所获得的收益应归本社所有;若因此给本社带来损失,他们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本社执行独立财务与会计核算体系,并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所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规范与会计准则,对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服务环节中的成本和支出进行精确核算。

本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构建并完善财务及会计体系,并实施每月【或每季度首月】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与出纳的职务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及其直系血亲均不得在本社担任财务相关职位。

第三十五条规定,成员在本社进行的各项业务交易均需以实名制记录在其个人账户上,这些记录将成为根据交易量或金额分配可分配盈余的重要依据。而对于非成员利用本社服务所进行的业务交易,则需单独设立账目,并分别进行核算。

在会计年度的结束时刻,理事长(或理事会)依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并编制本社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计划、亏损处理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些文件在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进行审核之后,需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十五天,放置在办公场所,以便成员进行查阅,并允许成员提出疑问。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资金构成涵盖了以下几部分:首先,成员的出资;其次,每年从盈余中划拨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再者,尚未分配的收益;此外,还有国家提供的扶持和补助资金;另外,还有来自他人的捐赠;最后,还包括其他各种资金来源。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选择以货币形式出资,亦可用库房、加工设施、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农产品等实物资产、技术、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估值出资。然而,成员不得以劳务、信誉、个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限或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等进行估值出资。若成员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则需由所有成员共同进行估值。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与采用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在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方面是相同的。

经过理事长的审查,经成员大会的讨论并获通过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成员的出资部分可转移给本社内的其他成员。

当本社及其所有成员追求共同发展目标而需对成员出资进行修改时,成员大会需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进而作出决定。依照大会的决定,每位成员都必须依照既定方式和数额对个人出资进行相应调整。

本社向成员发放成员证书,证书上详细记录了成员的出资情况。此外,该证书还附有本社财务部门的公章以及理事长的签名章。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合作社可依据自身成长的具体状况,自行选择是否动用公积金。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社在当年的收益中,将按比例提取。

该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相关知识的普及,以及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生活互助。在这些用途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和合作社知识教育的部分,其金额应占公益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合作社可依据自身发展状况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公益资金。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合作社所获得的国家财政直接资助及他人捐赠,均需依照本章程所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金额,并记入合作社的资金(产)账目。这些资金(产)将依照规定的用途和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或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由政府财政直接资助所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相关成员;其处理方式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接受他人捐赠且与捐赠者有特别约定的,则应依照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当年从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中扣除、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及公益金之后的剩余可分配利润,需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并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根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的占比进行返还,确保返还的总金额不少于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依法规定,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六十个百分点,具体数值将由成员大会进行商讨并作出决定;其次,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返还后,剩余的资金将根据成员在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金额、公积金持有份额,以及本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和他人捐赠所获得的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位成员的份额,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记录在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若本社出现亏损,经成员大会审议并达成共识,将动用公积金进行填补;若公积金不足以覆盖亏损,则可利用后续年度的盈余来补充。

本社债务的偿还,首先动用公积金或盈余,若此不足以覆盖,则根据成员个人账户所载财产比例,进行分摊,分摊额度不得超出账户中记录的出资及公积金数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承担本社日常财务审核与监督的职责。依照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或监事会提出的要求),本社将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关于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的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若本社与其他社团实施合并,必须经过成员大会的正式决定,并且自合并决定形成之时起,需在十日内向债权人进行告知。合并完成后,原债权和债务将转由合并后继续存在或新成立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条,若成员大会作出决议进行分立,本社的资产将进行相应的划分,并且自分立决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需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分立之前所形成的债务,将由分立后的实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在分立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偿还已经签署了书面协议,并另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若本社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需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并经登记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解散:一是成员数量降至五人以下;二是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三是本社实行分立或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确需解散;四是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本社无法继续运营;五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六是成员共同商定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若本社根据前述第一、二、四、五、六项条款的规定而解散,自解散事件发生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应由成员大会选举

本社的清算工作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负责,并已着手进行解散清算。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组建清算组,成员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派成员组成清算组以推进清算进程。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承担处理与清算相关未完成的业务,负责整理社内资产、债权及债务,拟定偿还计划,对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清算工作完成后,需在规定时间内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成立后需在十日内向成员及债权人发出通知,同时,在六十日内通过报纸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本社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偿还与农民成员之间已完成的交易中尚未支付的款项;其次,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相关费用;接着,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其他债务;随后,退还成员的出资和公积金;最后,根据清算方案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计划需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或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方可执行。若本社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将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章程的发布方式。依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章程需经设立大会的表决批准,并在全体设立人签署之后正式生效。

第五十八条对章程进行修订,需由半数以上的成员或理事会发起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修订工作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完成,待成员大会讨论并批准后,方可正式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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