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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于2009年11月23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在2021年3月31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首先,有这么一条规定,它旨在达成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以及行为的目的,其通过鼓励该合作社获得高质量发展,同时给予支持与引导,进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所具备的合法权益之行为,来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农村实现现代化,此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条例。

第二条,某省行政区域以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组织运行活动,以及促进发展的相关活动,另外还有监督管理之事这些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条例里所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而形成的,其成员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这些成员自愿联合起来,通过民主管理方式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其成员当作主要服务对象,会去开展下面这一种或者多种的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涉及农村民间的工艺以及制品,还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资源这方面的开发经营等 。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和其他市场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任何单位以及个人能够去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了。句号不能遗漏请记住,这是基本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还要建立起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的机制结构,进行统筹安排,给予指导,加以协调,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朝向建设以及发展的方向前进。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这一范围,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相关职责,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建设方面、发展方面的事宜,给予指导、扶持以及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做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kiayun手机版登录app游戏登录入口.手机端安装.cc,二者按职责开展涉及相关方面的事务。

第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予以支持,创新合作模式以及机制,推动产生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经营内容与领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跟其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去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党组织的活动给予必要条件。

第八条,要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的战略,跟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省市去建立起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协作机制,开展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交流,开展休闲农业领域的合作交流,开展乡村旅游领域的合作交流,开展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推动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认等协作体系 。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且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进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可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登记机关以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提供便利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啊,应当借助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分享给农业农村等相关的部门还有组织哦 。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经全体成员决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依法制定,载明法定事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参与其中,还有一些组织同样发挥作用,基于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引,促其参照示范章程,制定契合自身特点的章程。

第十三条、鼓励并且支持农民kiayun手机版登录打开即玩v1011.玩看我最新关网.中国,用土地经营权进行出资等方式,去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去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中的成员,在同等的条件之下,有着优先在本人所在的合作社里务工的权利。

支持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再加上农业企业,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还有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另外包括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作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去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在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符合规定的情形下,能够以出资这种方式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原则,同时遵循退社自由原则,其成员结构要符合法律规定,农民至少得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村村民身份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并非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进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前款当中的情形之一,并且在此省承租土地,还承租水面等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

那些已经迁移进入城镇居住了,然而却依旧保留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哟,能够凭借其农民身份去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呢。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得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去设置会计账簿,要规范会计核算,还应建立会计档案,依法为每一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若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的条件,是能够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的。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章程规定,或者经由成员大会决议,能够对于提供管理、技术、信息、购销、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的成员,支付报酬,并且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

依照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可分配盈余,当此盈余依法按照成员同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来返还时,其返还的总额是有要求的,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给予的补助,以及他人所做出的捐赠而形成的财产,应当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建设,以及其后续的发展。

因财政直接供给以及他人所给予捐赠而形成的财物,理应依据成员的数目,以平均方式将其量化成每一个成员所应得份额,随后分别记录至成员账户之中;要是成员选择退出合作社,其量化后的份额,应该在会计年度末尾之际,再一次以平均的形式向本合作社内其余成员进行量化,并记录到成员账户里。

接受财政直接补助从而形成财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其在解散的时候,在所进行的破产清算期间,是不可以作为能够用来分配的剩余资产去分配给成员的了,而具体的处置办法是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来执行此事项的。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依法依规建立,整套且完善的基础台账,要切实推行社务透明公开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经理事会(理事长)决议实施的内容、监事会(执行监事)所做出审定的情况,以及相应执行进展,还有合作社的财务运作状况,以及全年业务开展报告等,都应当在合适、及时的时间进行公开,以此让本社成员拥有清晰的查阅权利,并接受来自成员的监督审查,确保各项事务处于可见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自身发展所需,于自愿的前提条件之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法律法规还有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展开生产经营各项活动,进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若申请注销登记,而此涉及解散、清算等这类事宜,那么需依照法定程序去办理。登记机关以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是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存在农民成员实际参与其中,并且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处于停止运营的状态,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去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须优化注销办理流程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于设立之后未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可行简易程序来处理注销。针对有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债权债务经由依法途径解决完之后要及时办理注销。

第三章 促进发展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具有关联关系的多部门,还有对应的多个组织,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以及一系列相关联的措施,以此达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健发展的目的。

各地被鼓励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探寻不尽相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支持去兴办用于农产品加工,具有仓储、物流功能的设施,并且发展休闲农业,开展乡村旅游,从事民间工艺制造业,提供农业信息服务以及投身农村电子商务等一众新兴产业、发展势头新颖独特的业务形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鼓励并给予支持,使其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朝着融合发展的方向迈进进而培育,再拓展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得以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支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导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样式的综合性服务活动,发展具备特色优势的产业,为全体成员供给农业生产经营全部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开展质量标准认证服务,开展市场营销服务,开展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开展信息服务,开展培训等服务。对于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支持的、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能够委托以及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加以实施。各级财政给予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依照规定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的主体。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法律规定,参与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投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助力农业技术推广进程,给予农业社会化多方位服务支持,融入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等一系列涉农项目之中。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水利建设事务,承担起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重任,妥善做好用水管理工作,并且为农业种植、养殖业,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涉农用水服务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应当鼓励职业学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应当鼓励科技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还应当提供农业科技示范,以及推广服务。

第二十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把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农业科研项目,以及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提供优先立项支持,科技主管部门也应提供优先立项支持,其支持内容为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推广新模式。

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若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业,或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又或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的时候,有需要建设用地的情况,那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这个前提条件之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优先去安排用地计划,并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组织,应当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援助,助力其搭建农商对接平台,还要协助搭建产销衔接平台,要设立农产品专营店,或者在大中型超市营造出属于自己的专供地点,以此来拓宽农产品流通的途径,对于那些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支持,帮助其开拓国际市场。

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做绿色食品申报之事、有机农产品认证之事、专利予以申请之事、注册商标之事,展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打造出带有地方特点的农产品品牌 。

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去推行绿色生产方式,进而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达成投入品减量化,促使生产清洁化,达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归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开展相关培训。

高等学校、农业职业院校,被鼓励、被支持开设农业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课程,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专业人才。

采取措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投身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同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前往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依据国家以及省的相关规定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在同等条件的处境下优先进行职称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举措,用以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还有退休人员,包括退役军人,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前往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就业,还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人才培养服务,提供科研创新服务,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服务。

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规定享有税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方面的优惠政策,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税、减费事项给予便利。

第五十五条 农户专业协会所开展的栽种、饲养、 farm produce初步加工以及于乡村建造的保鲜仓储设备,施行农业生产用电价钱;运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施行农业用水价钱。

第34条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给予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需要为此提供担保服务。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开始发挥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门槛得以降低,成本也随之降低。

条款第三十五条,倡导并扶持保险机构去研发农业保险产品,于农产品的生产之时、销售之际、加工期间、运输时段、贮藏阶段,还有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各个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业保险方面的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开展互助保险。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小农户,提供农资供应服务,提供配方施肥服务,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提供统防统治服务,提供收储加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还有人民调解组织,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促进与扶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法务服务,协助其依照法律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社员的法定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专业辅导,还要做政策解读等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同样得开展相关专业辅导以及政策解读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又称也称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开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专业辅导、政策解读等服务。它们都要指导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呀,引导其加强会计核算,引导其进行内部审计,还要指导它们展开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它们开展技术培训,引导它们推进标准化建设kia云手机版登录,引导它们实现规模化经营等 。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对应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范畴内而言,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携手参与,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于具备条件的地方,能够借助购买服务等形式,去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诸多方面给予指导。

在第三十九条中呢,则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它应该会同相关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以及省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展开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那种建设活动,还要去建立这种示范社的名录以及动态监测的制度,并且要按照一定的周期去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是能够依照国家和省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而给予扶持的。

第四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依法朝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展开归集。

登记机关要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以及信用信息公示等事项进行监督,这是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依照规定去编制年度报告,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上一年度报告报送至登记机关,然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农业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是由登记机关依规随机进行抽查的,抽查的名单以及结果,是要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

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就会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规定时间内,登记机关要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哟!且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往社会去公示呢。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状况予以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同样需依法对该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使其能够依据产业关联,以及专业特点等状况,建立联合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得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单位予以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这类服务,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去提高发展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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