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因为露骨的性描写而在全球多国被禁,在国内有出版社违禁出版后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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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出版争议_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贴吧_《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出版史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剧照

英国作家劳伦斯的著作《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曾因经历审查后才得以面世,成为当时的一个出版焦点。时至今日,此事依然引发着公众的讨论。

2013年9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口述出版史小组就《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如何处理一事,向我提出了那个时期的“出版热点”问题,我随后与他们进行了访谈。

杨牧之这位前任同事,于十月三十日这天,在《中华读书报》上发表了题为《出版史上的一段故事》的文章,文中梳理了《金瓶梅》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出版历程。

我的旧友李景端于2013年12月11日向《中华读书报》投稿提及,《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中文版在国内的刊行“仿佛也揭示了我国思想松绑的历程”。他追忆道:“最早的是1986年湖南人民出版社重新刊行的饶述一译本。那时国内刚结束‘清除精神污染’运动不久,思想领域里束缚的旧习仍很普遍。因此该书一经面世,便有人指责其内容不雅,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据宋木文同志事后告知,出版管理机构当时并未对该书做出明确判断,也未曾实施全面禁止,仅责令暂时中止公开售卖,待有控制地卖完为止。然而在那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此事在基层单位仍然被当作需要负责处理的事件来对待。在撰写这篇文章之前,景端曾向我了解相关背景,我根据记忆给出了简要的介绍。他所说的“到了下面”,实为个人判断,且不够精确。我需要说明,查办行动源自上级指示,我亦参与其中。当年此事更成为中纪委处理的典型,是因存在“拒不执行、无视禁令、严重违纪”的情况。

最近,部分出版物发表评论,提及当年湖南省不顾重重阻碍率先推出该书,却因此受到审查,并且牵涉到对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及湖南人民出版社相关负责人的纪律处分。

这件事让我十分在意,也引发了我的深入思索。我曾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中,先后出任过副手和领导者,所有由我主导、负责、介入的工作,以及我审批的各类文书,我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其中就涵盖了湖南人民出版社因违反规定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而受到的问责处理。我认为,时过三十载,如今重述此事,由于社会历史环境已大不同kaiyun全站app登录入口,很多人难以知晓当年实况,因此,借助当年的档案文献(部分关键之处,仅凭个人回忆难以精确),将事件的来龙去脉、调查经过以及出版历程如实呈现,或许更有助于人们认清事实,并从中汲取历史教训。

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处理是有个过程并有所调整的。

1986年我由文化部副部长调任国家出版局局长,12月时在南宁举行了全国出版局局长会议,会议中有代表提及湖南人民出版社计划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我征询了数位同僚的意见,他们均表示该书包含大量露骨的性内容,英国与日本都曾对此类书籍实施过禁令。我对这本书的社会影响和文学意义理解不深,主要从性描写角度出发,在会议结束时的发言中谈了这件事:涉及性生活的文艺作品,需要严格把关。不必在这方面刻意寻求创新,更不能形成一股风潮。普及性健康知识的书籍,由指定的机构出版,并且要经过卫生部门审核,这早就有了明确的要求。据了解部分出版机构有意推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缘于作品涉及显著的性爱场景,在多个地区,包括日本,该作曾长期无法面世。我不明白,为何一提及对外开放,便急于推出此书?当前图书出版需注重选题评估,必须逐项阐明其意义与价值。不妨请相关人士进行探讨: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有何益处?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何作用?若要出版,怎样做更合适?(引自《宋木文出版文集》,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湖南局社的负责人都参加了这次会议,回来后也进行了传达。此时此刻,国家出版局相关单位又以通知另一出版社不能单独筹备另一翻译版本为由,明确指出出版该书必须专门申请批准。

我作为国家出版局的新任负责人,在大型集会上进行介绍,这是依照党的出版政策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执行出版监管任务。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文化部(彼时出版局归其管辖)于1985年8月20日发布指示:具备出版价值的文艺创作,若混杂色情成分,或或可能对青少年造成负面影响,需向上级机关申请许可方能实施出版,同时在印刷量和流通领域必须进行合理约束。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再次强调文化部的相关要求,此类选题需专门申报批准,印刷数量和发行范围要加以控制,违反者将受到一项或多项惩处,包括没收全部收益、处以经济处罚、责令暂时停业整改等。

1987年1月3日,由于某个社会反响强烈的题材引发多家出版社竞相出版,国家出版局在《关于当前几种选题部署的通报》(87出版字第5号)中进一步强调,英国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已有数家出版社计划出版中文译本,此类选题必须通过专门审批,若未获本局许可,禁止出版;若擅自印刷,严禁发行。这份文件还着重说明:图书选题的规划,是党的出版政策的具体实践,直接影响到出版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的成效。回顾这些年图书排版的失误,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短期内集中推出部分品种,种类有限,内容相互重叠,印刷数量庞大,造成一哄而上。所以,需要各个出版社,一方面要勇于探索,在提升精神产品水准的基础上形成特色;另一方面要关注资讯,留意整体层面的配合。(引自《新闻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86-1987年册,第173-174页)

1987年1月10日,还以“国家出版局宋木文”的名义,就当前一些敏感议题,向中央政治局负责宣传文化工作的胡启立进行了专项陈述,其中也提及《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包含大量性爱场景,曾被英国认定为色情读物,一度禁止发行(后获准解禁)”。部分出版社正着手筹备刊印事宜,国家出版局同时告知所有出版社:此类选题必须通过专门审批,若未获许可,禁止进行刊印及发行活动,胡启立提交的专项报告附带了先前发布的《关于当前若干选题处置的指示》。

邓力群在一月十七日表示,已经接到通知不允许出版。胡乔木在一月十八日表示,同意这个意见。《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书,在抗日战争之前就有了中文翻译版本,是否可以算作淫秽书籍,或者是否可以出版删节版本,可以过一段时间再讨论,暂时按照这个方式处理。这份专题报告除了提交给宣传部门领导外,还在提交的第二天即1月11日获得了宣传部门常务副部长王大明的认可,紧接着宣传部门副部长李彦也指示宣传部门出版局“与国家出版局协作处理此类出版物”。

在我们收到邓力群针对熊复1月14日来信的批示之后,紧接着就看到了胡启立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我的专题汇报所写的指示。熊复信里提,他从在武汉一家新华书店工作的亲戚那里了解到,湖南、江西、浙江等五个省份都有出版社想要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书,而这书“详细地描绘了性心理活动,涵盖性欲望、性行为、性体验、性挫败感等方面”,倡导性的“完全自由理念”,三十年代在中国曾经出版过,林语堂主持的《论语》曾将劳伦斯称为“现代性爱小说的鼻祖”,“如果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版,其腐蚀青少年之严重,比国民党统治时期更为严重”。邓力群收到熊复的信件后立刻向中宣部下达命令:必须严格禁止。中宣部副部长李彦在1月15日制定了具体执行方案:将文件复印后分发给木文、刘杲以及伍杰、袁亮。请国家出版局根据力群同志的指示进行办理并执行,同时将结果汇报给力群同志。

经过紧急核实,其余几家计划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出版社都依照选题部署要求暂停了工作,只有湖南人民出版社无视指示,对已下达的需专题审批的通知置若罔闻,此时已擅自大量印刷《查》书,并且同时在多个地点抢时间发售,最终查明,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总共紧急印刷了三十六万册以上。

1987年1月16日,我签发文件,国家出版局随即发布指令,内容是:按照中央领导人的意见,不允许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书。关于湖南人民出版社的该译本,已经告知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求在本地将其查收并封存。这一情况,就是1月17日邓力群在我的专项汇报中批注“他们已经通知不可以出版”的原因。官方文件着重指出:部分出版机构目前行为失范,问题相当突出,务必予以严肃处理。务必消除表面遵从实则违背,敷衍塞责,乃至蓄意编造情况,以此迫使上级机关回应的不良行为。此处提及的“停止出版”,应是指“蓄意编造情况,以此迫使上级机关回应的不良行为”,并非针对劳伦斯著作的价值判断。签发1月16日通知时,我还没看到胡乔木1月18日写的批示,因此把前面说的“禁止出版”当作违反规定出版来对待,而不是给这部作品下结论,这也为之后依照胡乔木批示来处理这部作品的出版创造了空间。

过些时候,国家出版局接到湖南人民出版社提交的文件,里面提到他们已经依照指示停止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流通,并且强调“《查》书属于文学经典,虽然包含性爱内容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但具备积极的社会价值”,希望“依照专项审批流程,获得发行许可”。对于这种请求,我们当时选择将其归档以备后续研究,没有立即给予答复。

有人忍不住要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对于这部存在争议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为何会公然违背出版条例,不按专题报批流程行事,自行大量印刷,争分夺秒地发售呢?可以说,这其中确实有向国内读者推荐外国文学经典的意图和合理考量,但导致这种严重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是“许多人认为这本书一定能带来丰厚利润”。我非常敬佩的朱正总编辑,这位在出版界既有学问又有所作为敢于直言的资深专家,曾在《新文学史料》(2009年第一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和我》的文章,我阅读后从中体会到他对劳伦斯及其作品有着极为深入的探究,同时也领会到当年出版这本书“根本的动机就是想要获取利润”的实际情况,而他身为出版社的总编辑,只能在那里无奈地表示“我并没有最终决定此事的权力”。这番话确实令人难以忘怀。我们那个时期,其实更在意为了牟利而触犯规矩的出版行为,直到反复沟通和下达警示文件,才对湖南人民出版社实施惩戒。尽管惩罚过程不乏严厉言辞,但在书籍性质认定和处理上却十分小心,主要目的是控制相关露骨内容的扩散及其负面效应,并没有全盘否定劳伦斯的这部作品。

同众多经验丰富的出版前辈相比,我的资历尚浅。对于外国文学领域,仅对苏俄文学略有涉猎,认识并不全面。我的前任领导陈翰伯曾提及,宋木文原先并非出版专业出身,但负责出版工作后,对行业却有所裨益。老领导的这些话语,促使我更加重视对党的文化方针政策的学习与领会,尤其是在处理诸如《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类因涉及情欲描写而引发广泛争议的作品时,更需格外小心谨慎。我仔细研读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书,又参考了专家们的看法,更加仔细地学习了胡乔木的多次讲话。除了前面提到的1月18日的那份意见,胡乔木在参观出版物内部展览时还明确表示,这部作品并非低俗读物,也不应该用简单的方式将它比作“外国的《金瓶梅》”。1987年4月,朱正致信胡乔木,陈述违规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详细情况并提要求,胡乔木阅信后在中办转交件上指示:请将此函转交中宣部文艺局与出版局,协同新闻出版署研究处理,关于《查》书是否能在特定阶段推出删改版本的问题。这些信息促使我必须寻找恰当的时机和场合,将我对劳伦斯及其创作的基本观点和官方层面的考量公之于众。

1987年7月,新华社《瞭望》周刊的记者殷金娣对我进行了采访,她意在探讨学术界、出版界对于这部作品的种种分歧,并征求我的看法,我认为这个话题确实值得深入交流。我当时的回应是这样的: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出自英国知名作家劳伦斯之手。劳伦斯是颇具影响力的创作者,这部《查》便是他生涯中的关键著作。书中对宗教与特权提出批判,这种观点值得赞赏。然而,书中涉及的性爱场面,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对青少年群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以恰当的途径向中国读者推介这部作品,并非不可行。当前状况是部分出版社纷纷跟风,湖南等区域有六七家出版机构竞相推出,大量印刷,大范围传播,由此又掀起了一波“热潮”,所以必须在出版途径、发行额度上实施恰当的变动。

我们始终会出版劳伦斯的作品,近期人民文学出版社已将他的另一部著作《儿子和情人》纳入二十世纪外国文学系列之中刊行。今后,我们在出版物方面仍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对于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著作和艺术流派,我们会通过有效途径向国内民众推广,目的是帮助他们拓展认知范围,吸取全球各国的先进文化成果。(《嘹望》周刊1987年7月27日,海外版第三十期)

在此,我仅代表出版管理部门,主要针对文学作品的认知意义和性内容对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危害,简单阐述了我们对劳伦斯及其典型作品的总体看法,并非对某部具体作品进行详细评论,这并非我的工作范畴,也非我的学识所能胜任。若要详加阐述,便是文学作品中涉及情欲的叙述及其社会层面的价值与效应,在当今时代,依然存在分歧。因此当我再次审视熊复针对《查》书性爱刻画进行夸大其词的批评时,深感他对这部作品相当了解,主要是在认真分析时的关注点与判断标准,与众多学者存在显著差异。我更倾向于将其看作是正常的意见分歧。毕竟在当下,也不能断言不存在这种观点。一位旧识故交曾言明:文学批评与出版事务需分开对待。前者允许自由表达,后者则须遵循规则。就新华社《瞭望》杂志的访谈而言,主要是借助公众舆论阐述我们的基本立场,旨在辨明某些对错与流言,至于对违规出版行为的处理,目前仍在推进。最初由国家出版局负责,后来改由在其基础上组建的新闻出版署接手执行。

1987年10月,依照中纪委的指示,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出版领域发布了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违规出版的情况通报。署图书司(当时称作图书局)的杨牧之就此事向我和刘杲递交了签报。我批复道:请图书局迅速草拟通报文稿。当下,我和刘杲都明白,既然已经向新华社记者透露了相关情况,那么在后续调查过程中,需要适当体现对外国文学名著的处置原则,因此我在处理“迅速草拟通报文稿”的批示时,又补充说明:“可以批准在内部流传两万本”,“流通方式可以借鉴《金瓶梅》(删减版本)的方案来执行。此事比较敏感,力群同志有相关指示,需将我们的看法提交中宣部审核,倘若得到批准,或许可以编发一份简报,阐明是特别批准发行,其他出版机构则不允许再出版。(由于地方党委)已经对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并且公布了通报,因此无需再进行经济处罚。我担任副署长、党组副书记期间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1987年10月16日这份意见稿还请当时的署长杜导正签字确认。即便如此,这件事基本上还是由我承担处置责任。没有找到因“力群同志有指示”向中宣部呈报的文件,不过发现了根据我写的评语进行的处置记录,这说明如果没有中宣部点头,我们不会自行其是地处理此事,此后邓力群对我们针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所采取的政策性行动也是赞成的,并且提供了支持的。

1988年3月,中央纪委核准了湖南省纪委提交的《关于湖南人民出版社和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人在〈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出版发行中所犯过失的处理方案》,该方案包含了对《查》书及相关责任者的处置决定。在中纪委递送的联合签署文件草案审批稿上,我分两次写下批注。一次是3月23日,内容为:“请导正同志复核。”这件事归我们负责,是关于书籍存放的事宜。关于纪律处分,我们并不负责,而且我们也没有提出过具体看法。另外还有一个‘通报’事项,是启立同志批准处理的,以后再谈。这封信只关系到书籍存放的问题。”另一次是3月24日:“这封公文我和导正同志当面商量过,他赞成发出这封信。”这份1988年4月1日发布的通知,是经过杨牧之审核后,由我签署的,与中纪委批复文件同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书的库存,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其中两万册作为内部发行,不对外公开征订,提供给创作、研究、教学人员使用,剩余的十七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册,则继续进行封存。告知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知晓此事,同时将信息转达给中宣部出版局、中纪委五室、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委宣传部及湖南人民出版社。所有接收单位均经过慎重选择。

可以明确,我们对于当地涉及人员的处置情况不发表任何看法,在调查期间,批准发行了两万本,其余的十七万本书籍则继续被封存等待处理,这些做法都有政策层面的考量。

1989年4月30日,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违规出版事件的调查基本完成,新闻出版署应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的请求,发布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库存书籍的处理办法》。再次强调专题申报的相关要求,同时指出已经批准向指定渠道发行两万本,考虑到文学创作、学术研究及教学领域的需求,决定允许湖南人民出版社将大约十七万本库存书籍分两次向内部渠道发行,其中一九八九年发放七万本,一九九零年发放十万本,这样大约二十万本库存书全部得以流通。湖南新闻出版局透露,总共印制了三十六万本,已卖出大约七万本,剩余半成品约九万本,这部分未计入统计内,关于胡乔木在批示里两次建议的“是否可以出版删减版本”,经过我们仔细商议,考虑到部分《查》书已经分发到读者手中,这次处理库存也很难再做删减,以对内发行的方式,实际上也能满足确实需要的人。官方文件强调,湖南人民出版社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发行量已相当可观,因此其他出版机构一律不允许再安排该书重印,也不得出版新的译本版本,此事引发广泛关注。一部外国文学经典,在因违规出版遭到处理之后,又被允许大量发行,当时还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有人甚至表示,违规操作不但没有亏损,反而获得了收益。但是,我们的这项选择,根本目的是为了表明一种对待外国经典著作的态度。这一过程是在调查工作中逐步明确起来的,既包含了中央领导层指示的执行,也涉及了专业人士建议的吸收,还处理了行动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以及接纳了省级出版监管机构的合理诉求,如果说早先某些考量较为单一,比如与新华社《瞭望》周刊记者的交流,在联合中纪委文件签署时表明对地方涉案者纪律处理不提具体看法等,而此次同意分三阶段发行所有库存书籍,则是权衡了多种情况后,进行整体性决策的结果。

这段文字表明,我们先前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这部作品的理解经历了逐步深入和修正的阶段,在处理违规出版事务时,我们秉持了既坚定又审慎的原则,始终严格将违规出版行为与对待外国文学经典的政策分开处置。需要说明的是,这件事情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不仅与我及我所在的单位有关,我无法将其看作是一个错误的案例,也完全没有必要刻意为之辩护,而是要努力把事情发生和调查处理的经过真实地呈现出来,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这样做有助于人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从中吸取历史教训。我坚信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事情的走向往往受到环境背景现实状况的影响,既不能用过去的准则评判现在,也不该以现在的标准否定从前,必须针对具体情况展开剖析。我对自己这段回忆的梳理,是否存在偏差,当下究竟该如何审视这段历史,从中能够提炼出哪些借鉴意义,诚邀各位发表意见。

——摘选自《文汇读书周报》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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