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填补事实与事实间的“缝隙”

频道:生活应用 日期: 浏览:86

法官作为中立仲裁人,通常只能在事后参与争议处理,无法目睹案件真相的呈现,只能通过“证据之镜”来探明既往发生的情况。证据作为“折射”事实的“器具”,所揭示的实情往往是零散的,零散部分与部分之间难免存在事实衔接上的“空缺”,这些“空缺”常常由法官借助生活常识去“弥合”。

依照法医对现场物证的检验记录和勘验说明,能够确认“案发现场留有被告人的指纹与毛发”这一客观情况kaiyun全站app登录入口,然而从这一客观情况推导出“被告确曾抵达案发现场”这一结论,其基础是普遍认知中的经验,即“唯有亲身到过案发现场,才会遗留下指纹和毛发”。

根据证明材料直接呈现的情况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到最终能够作为判决基础的情况,实践,特别是日常生活的实践,往往引导审判者进行情况推断。不过很多时候,经验的运用却是一种不自觉的行为,当审判者根据证明材料形成某种事实认定时,或许并未察觉到经验发挥的“加速”效果;而当审判者被复杂难解的事实纠结时,也许也没有意识到是经验不足阻碍了其对事实的认知与决断。而且,这个形影不离的“同伴”提供的协助并不总是可靠的,时常根据经验所得的实际判断会被复核或重审环节所否定,进而造成审判结果被撤销。

这位“影子朋友”值得结识,人们从自发阶段发展到自觉阶段,借助经验,事实与事实之间的空隙才能够实现紧密连接,从而为公正裁决提供可靠的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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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事实推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借助已知情形和日常逻辑可以推断出的事实,相关方无需提供证据来证实。因此,该解释清楚表明日常逻辑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所谓“日常逻辑”,要明白这个含义,得先弄清楚什么是经验以及经验规则。

人生长河中,个体经由五官感知外部世界或亲身参与活动而积累的认知,涵盖了亲身经历的体会和耳闻目睹的见闻,前者源自直接感知,后者则通过他人告知、书本涉猎、媒介传递等途径习得,这类认知属于感性的范畴,常常受到个人主观色彩和认知边界的深刻影响。若以个人经历去推断具体事项,便极易造成审判判定难以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因此,在用于事实判断时,所依据的应当不是某个法官的独特感受,而应是普遍民众的集体认知,也就是所谓的经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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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个人经历总结出来的规律性认识,涵盖了事物间的因果联系或其性质特征,这可以理解为人们日常提及的普遍道理、一般规律和常见状况。与个体经验相比,这类规律性认识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广泛适用性,这一点正如龙宗智教授所概括的“普遍性”。

首先,经验法则源自实践中的提炼和总结,它揭示事物间常见的关联性,契合社会认知活动的普遍模式,是相当多人都认同的观点。这种法则的普适性,意味着它必须建立在对群体实践的观察之上,而非单凭个人感受形成,其形成基础体现出集体性和共享性。

其次是该技术的通用性,广泛适用于各类事实推理情境。其推理基础,其一在于具备一定程度的可重复性与可检验性,也就是常说的“反复验证有效”;其二在于拥有公共认可度,即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否则便不能称作“规律”。

经验法则有助于法官建立内心确信,也能对法官内心确信加以规范,防止主观臆断的出现。这种规范作用具体表现为,法官需要注意经验法则的普遍适用性特征,借助社会广泛认可的判断,避免在主观感受模糊的状态下援引经验法则。

根据经验法则的构成规律,认识领域里经验法则可划分为若干基本类别:

1. 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

2. 专门领域中的经验法则;

3. 商业交易习惯;

4. 道德法则;

5.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这些方法得出的结果可靠性逐步降低。比如,按照日出日落的自然现象,通过太阳所处方位来判定时刻,这个结论是明确的;但是按照“只有进入犯罪地点,才会留下痕迹物证”的普遍认知来推测某人是否去过案发现场,这个判断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日常生活的准则和道德的准则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联系,日常生活的准则里可能包含道德准则里所包含的价值判断成分,而价值判断的多样性使得日常生活的准则更难得到普遍认同。

生活实践中普遍认可的经验规则,本质上源于人们日常活动中的认知总结,适用领域极为宽广,是审判人员在判定具体情形时最常参照的一类规则;然而,此类规则得出的判断往往可信度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支持,以便识别潜在的特例情况,防止在事实认定环节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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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论

处理具体案件时,借助生活常识推断事实,要处理好两组对立统一的联系:一方面是审慎使用与必要使用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是勇于提出假设与细致核实之间的协调。

一、谨慎适用与当用则用

一种知识或感悟源自实际操作过程,这种体会本质上属于个体,而经验性规律则源于对众多个体体会的总结分析。由于无法全面统计所有人的体会情况,绝对意义上的普遍性认识无法形成,因此任何体会都存在局限。日常体会形成的规律与推理得出的结论之间关联性不强,需要审慎使用。当已有材料足以证实相关情况时,应当优先借助阐释与提供证据的途径,引导各方当事人全面提供证明材料,不宜单凭一般生活常识作出事实判断,以防形成对案件情形的主观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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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角度讲,要确保案件各环节相互关联,构成统一体,就必须梳理证据反映的零散情节。证据好比散落的宝珠,事实则是用它们编织成的珠链。可以说,推论既是固定原木的铆钉,也是串联宝珠的线绳。这个说法很贴切地展示了借助生活常识来推断事情的合理性。如果不进行事实推断,就难以形成事实之间的紧密关联,最后可能会得出那种死板僵化、大家难以认同的判断结果。不过,推断过程需要以常理、经验、逻辑等认知条件为约束,推断所依赖的前提也必须得到大众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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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大胆设想意味着审判者需依据证物所呈现的事实零散,勇于结合常理进行推演,得出事实的判断;审慎核实则要求审判者对设想的论断进行周密细致的验证工作。具体实施可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明确假设基础,其次开展验证活动,最后进行综合认定。

必须清楚探究的问题核心,也就是要依据可信的证据资料和案件中的分歧点,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事实的推断,同时要明确需要推断的具体事实内容。

接下来要明确生活实践中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也就是借助那些能与事实依据紧密关联的普遍认知、一般道理和人之常情,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出具体情节。

最终必须得出精确的判断,即借助逻辑分析和代码检测,确保排除产生异常结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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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假设与求证的具体运用。

甲公司根据三份内容记载为“借款”的电子转账单据向审理机关提起诉讼,主张乙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共计一千一百四十万元,并且支付相关利息费用,审理机关审理中,乙公司提出异议,声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是通过伪造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票据的私下转让业务,乙公司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因虚假诉讼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核查了双方递交的证据材料,确认了乙公司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也就是说,甲公司划拨给乙公司的资金并非借贷性质,而是票据转贴现的款项。

第一步:从表面现象分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效力强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致使法官未采纳甲公司关于借款的陈述,最终甲公司输掉诉讼。当前关键在于,甲公司是因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而败诉,还是存在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

要解答这个疑问,需要先搞清楚证据不足和伪造诉讼之间的根本不同在哪里,证据不足和伪造诉讼有着本质上的差异,这一点必须弄明白。这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当事人内心的想法不同,前者没有编造情节的意图kaiyun.ccm,只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证实自己的说法,由于需要证明的事实真假难辨而面临败诉的可能;后者则是“明知故犯”,清楚事实不存在,却故意捏造案件情况,想要借助法院的力量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案件需要弄清楚的是,甲公司是否清楚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协议的事实,这种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实,一般需要根据外在行为,按照生活常识来推断,在明确了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之后,也说明了使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合理性。

第二步:要判断是否“知情”,可以参考平时的生活常识,因为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不容易从表面看出,需要借助一般人的认知来推测。

此案存在若干与常规逻辑相悖之处:甲公司拨付给乙公司的款项里,有五笔附有“借款”字样,其中两笔数额具体到分;甲公司仅就三笔整数金额的款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借贷关系,对于另两笔精确到分的“借款”则未提出主张;甲公司在其声称的出借时间过后不久,又以“还款”及“业务往来款项”的名义,向乙公司转去巨额资金;这笔上千万的款项,多年间未有任何追讨的凭证。这些情况足以让人认定,甲公司划拨给乙公司的资金并非借贷性质,而且甲公司清楚明白这笔钱并非借款。

第三步:核实清楚“知道”这件事是否确实存在。需要先找出那些和一般认知、正常道理相悖的实际情况,这些情况与“知道”的判断之间只是可能有关联,并不确定。可以借助倒推的方式来验证这个推测性判断是否站得住脚。

回溯推理是一种推理方法,它从已知情况开始,运用个人的背景信息,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形式,由结果倒推原因的一种或然推理。这种推理方式在推论路径上和演绎推理截然不同,演绎推理是从前件出发确认后件,而回溯推理则是以后件为依据推断前件,两者的起始点不一样。

其基本的推理结构可图示如下:

q → p(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会湿)

p(地湿了)

q(天下雨)

逆向追溯,即便所有条件符合,所得判断也仅是可能成立的结果,并非必然为真。以“雨落则地湿”为例,从“地已湿”推断“天降雨”,但地面湿润未必仅因降雨,因此反推的结论未必准确。回溯推理所得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必须反复进行回溯推理,以提升假设检验的频次,借助概率累加来提高最终确认事实的可靠性。

本案中,回溯推理的具体运用可以如下图演示:

q(明知不是借款)←p1(有两笔“借款”金额精确到分值)

q(心里清楚并非借贷), p2(却只强调那三笔数额是整数的所谓“借款”)

q(心里清楚并非借贷)p3(明明“借款”尚未结清,却假借“还款”“业务往来”的名义,把钱款转账给借款方,总额高达上千万元)

q(心里清楚并非借款),p4(高达上千万的所谓借款,多年未发现任何追讨凭证)

反复进行逆向分析,形成了好几个关于“清楚知道”情况成立的证据链,但是单凭这些证据就断定“清楚知道”情况存在,依然不够周密,审判人员必须清楚,一般生活常识不能当作普遍真理,没有绝对成立的效力,譬如,一般而言“借贷”金额都是整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特殊情形,比如交易款项结清转变为借款时,借款数额精确到最小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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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借助逆推法核实过的定论,仍须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确认,此项确认涵盖诸多层面,

(一)给予当事人质疑与反驳的机会

法官判定案件中哪些资料对判决有影响,必须遵循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的约束。诉讼过程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共同推动的灵活多变的选择机制,需要围绕经验准则的确认程度、推定准则的运用情形、基础条件对最终结果的支撑力度以及对立事实出现的概率展开讨论,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疑问和反对意见,只有当能够排除这些反对意见时,才有可能确立最终判断。

(二)借助集体论证克服个人的认识局限

“道可道,非常道”,世间百态瞬息万变,使得日常认知、普遍情感与基本准则以一种难以言传的非明文规范形式存在,为了保障日常推理依据的广泛适用性,必须借助群体讨论来突破个体认知的局限。集体研讨的方式包括合议庭进行商议,尤其是那些有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还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行探讨,或者借助案例研究、同类案件检索等途径来实现。

(三)阐明裁判理由再次检验推论过程

经验之所以会像隐形伙伴般左右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因为人们常常忽略对经验在事实认定中作用的理论探讨,而如果仅凭主观臆断来分析事实,那么得出的判断往往缺乏稳固的基础,容易受到质疑。因此,在判决文书中明确说明运用日常经验的具体情形,呈现逻辑推理的步骤,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或反对意见作出答复,有助于重新审查论证过程,避免结论存在疑虑;此外,对裁判依据的说明也有助于公众理解裁判思路,那些确实以普遍认知为基础的裁判将因此更具说服力,增强司法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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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国家领导人强调,法律并非毫无生气的规定,其背后蕴含着人情事理。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当依据法规、运用道理、融入关怀,既要严肃阐明法律依据,又要耐心解释事件原委,还需设身处地说明情理所在,确保各方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明白事理、心悦诚服。世事变幻无常,洞察时代趋势,借助普遍认知、民众情感、客观规律弥合真相与真相的空缺,力求使民众在每一桩诉讼中体认到公正合理,乃审判官终身追求的目标。

作者介绍

陆淳,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职称为三级高级法官。他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已有二十多年,审理的案件种类丰富,包括公司、保险、票据等经济纠纷,以及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陆淳主持或参与了七十多项调研工作,其审理的案例或庭审过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还获得了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选的二等奖,并且入选了“第三届全国百场优秀庭审”名单。曾荣立荣获个人一等功一次,个人二等功三次,个人三等功两次,获得全国优秀法官的称号,被评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被授予上海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荣誉,成为上海市先进工作者的典范,是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是上海法院优秀法官,是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并荣获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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