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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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依据《中国民事法律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审判机构需遵循法定步骤,完整且公正地审查各项证明材料,依据法规,借助逻辑分析和普遍生活认知,判定证据是否具备证实效力及其程度,同时要向公众说明作出判断的缘由和结论。

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审理案件时审判者需全面审视所有证据,并且要结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程度,进行整体性的审核和判断。

这种做法,把一般生活准则纳入法律规范,转变为审判具体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

总而言之,生活经验准则在诉讼案件中的实际运用可以分解为若干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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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既有的事务状况和普遍的生活常识所判明的另一状况,当事人不必提供证据证明

民事案件关乎社会百态,牵涉民众日常生活的诸多层面,而社会现实又持续演变,法律却无法详尽覆盖所有社会状况并制定一致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说明,以下情形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第一,自然界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科学规则,以及已经被普遍接受的定理;第二,社会上广泛知晓的客观情况;第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得出的结论;第四,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和人们通常的认知逻辑可以合理推断出的其他情况;第五,已经被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内容;第六,已经被仲裁机构作出并生效的裁决结果;第七,经过合法公证程序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内容。

艾阿尔公司前董事长从1994年到2007年期间,在艾默生深圳公司担任要职,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运作事务,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关键人员。因此,艾阿尔公司的核心人员确实接触到或者有可能接触到艾默生珠海公司的相关技术图纸。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可以确定相关专利技术构思源自艾默生深圳公司的图纸,并非艾阿尔公司独立完成。这个案件就是依据现有事实和常识推断出另一项事实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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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经验准则”与“合理性论证”关系密切,既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是审判者衡量待证事项客观真实性的依据

生活经验法则多数情况下具备合理性,这是其存在的生活逻辑,否则就不能算是客观事实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43号民事裁定里指出,李峰承认自己跟大汉公司之间从没签署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工程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的书面文件;李峰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时,对于李峰与大汉公司进行口头约定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具体事项,全都说不清楚。原审法院依据全部证据,并考虑到工程总造价高达数千万元的情况,确认李峰虽然在一些采购合同和工程文件上签了字,也处理了部分工程款项的收付,但这些行为都是以项目部职员的名义执行工作任务的,他声称与大汉公司存在工程转包关系,并且实际完成了整个工程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这样的认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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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76号民事判决里表明,原审法院对于杨通辉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的审理过程不够严谨,不过因为杨通辉递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控侵权商品的明确出处,没有达到合法来源抗辩的所有条件,所以原审法院不认可杨通辉的合法来源抗辩处理方式是恰当的。

合理性解释仅适用于存在细微缺陷证明的情况,当证据存在显著缺陷时kaiyun全站登录网页入口,很难借助合理性解释来弥补,否则会违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

【案例4】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8号民事裁决中明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范第一条要求,民事诉讼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需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须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指引,主动且完整地提交符合事实依据的证明材料,确保证据内容准确无误且表达真实客观。经核查,喜又多副食店在二审中提供的合法来源辩护材料诸多疑窦,难以确认符合诚实举证标准,主要表现在:首先,供应协议上甲方与乙方签字处均盖有元保经营部印章,此情况反常。

第二份合同签署时间的年份存在伪造迹象。第三份合同条款中,关于期限的月份和日期部分都加上了划线,唯独年份没有划线,因此文本表面看像是将“自某年”和“至某年”之间分别填入了“2018”和“2019”。

第四,徐××提供的文件里,“2018年9月25日”再次显现出明显的伪造迹象,最初年份处写的是“2019”,后来被擦掉改成“2018”;月份部分原本是“8”,也经过涂抹改成了“9”。第五份文件,徐××提供的证明,其文本部分由打印字符和手写痕迹组合而成,因此不能排除这种情形,即:相关人员事先准备好具有固定格式和规格的证明范本,然后在电子版范本中,对于需要填写的、表明特定采购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场所等关键信息,故意保持空白,等打印成纸质文件后再填写,所以这种书面证明的制作和生成流程不够规范、周密,难以让人信服。最终,徐××提交的文件表明,他于“2018年9月25日”所给的这盒火柴盒标记的制造商为“皇族”,然而,供货的日期和制造商的名称,都不能和送货凭证、收条上记录的内容对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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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生活经验法则”的理解应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逻辑

一种普遍认知的形成源于个体在实践活动中对事物间联系或特性的总结,这种认知既涵盖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普遍道理,也涉及特定领域如科研、工艺、美学、商业等的专业见解。经验法则仅是人们对于客观情形的一种认知,并非客观情形本身,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所应用的生活经验法则必须与需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联,不能超出该事实的认知界限,倘若超出对这一事实的认知界限,就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专业鉴定结果和鉴定看法,此类情形不属于法官运用“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认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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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方面,针对被指控侵权的情形,取证时赋予权利人购买假冒产品的权利,这个做法的基础是,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非常高的可能性,并且权利人内心对此深信不疑

知识产权具有独特属性,导致侵权证明材料难以收集,或者即便收集到也常被判定失去效力,无法充当案件判决的可靠依据,因此,最高审判机关在其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若干准则》第七条第一款中明确指出:权利方在察觉或核实知识产权侵权情形时,自己或通过委托代理人,以一般购买者的身份向被告购买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实物、单据等,均可作为起诉被告侵权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明确,如果法院依法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了伪造的证明材料,又或者销毁了证明材料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还有其他任何妨碍证明材料无法被采纳的行为,那么法院就有权认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该证明材料所涉及的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指出:若一方对公证材料表示质疑,并且能够提供充分反证来否定其效力,那么审判机关将不会采信这份公证文件。当质疑公证材料的理由站得住脚时,审判机关有权责令公证组织作出解释或进行修正,同时会参照其他关联证明材料,对该公证文件进行细致审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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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61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福航公司虽声称该设备非其制造销售,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同时缺乏证明该产品改装过且出厂设置有差异的依据,考虑到产品铭牌可识别制造商符合日常认知逻辑,因此原审法院未采纳其相关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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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当事人角度,依照日常认知对事件作出判断属于事实推定,必须满足民事诉讼的高概率证明要求,该要求既要符合社会普遍对相关事物的认知逻辑,也要让审判者产生内心确信,达到最贴近事实真相的最大可能程度,这是对自身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证据的必要补救措施。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澄清事实,分清对错,这是一个核心环节,当现行法律规范和官方解释无法充分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状况时,借助惯例原则来判断事实,能够有效减轻证明责任,打破决策困境。但是根据日常认知,即便符合极高可能性标准,毕竟缺乏证据的相互制衡和客观公正,属于无需证明便显而易见的生活认知,带有审判者个人判断的主观色彩,难免存在局限性和主观臆断,所以即便满足逻辑严密极高可能性的要求,在必须运用经验法则的情况下,应当适度增加该法则应用的司法代价,以弥补其固有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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