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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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规范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交易流程,防范潜在风险,提升管理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确保交易合规合法,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推动持续稳定发展。

规范关联人资金流转的流程,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

人的合法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升》

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

依照《知》等法规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并且根据公共要求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受其影响的单位,同公共机构之间发生的商业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合作、资源交换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利益关联。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款项流转,主要涉及公司同其母公司及有关联关系者之间的

涉及公司日常运作的财务活动,以及主要股东和相关联方非正常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四条 本规定涵盖企业主体本身,其所有分支机构,以及所有并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机构,这些机构均须遵守本条款。

相关子公司,与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有关联关系者,在资金往来方面,存在关联交易

往来。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满足以下状况的机构,被视为企业的关联单位(或者团体):它存在某项特定情形,或者它属于某个特定类型,或者它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者它受该企业某种方式的影响,或者它对该企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力。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文提及的主体,若其存在直接或间接管理其他实体的情况,则这些受其管辖的机构,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相关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支配的,或出任董事的,均应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其亲属等利益相关者,具体名单需另行公布,以确保透明度与公正性。

涉及双方担任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除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受其控制的企业之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拥有公司五分之超过股份的机构,以及它们联合行动的伙伴,这些机构包括企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它们之间采取协同立场,共同行动。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 依照实质优先于表象的规则, 确定的

与公司存在特殊联系,或许已经导致公司向其提供利益照顾的法人机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极为亲近的家庭成员,涵盖配偶等亲属

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包括他们的配偶,都是家庭成员的范畴,他们与本人有紧密的血缘或姻亲关系,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扶助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共同组成了家庭这个基本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连带权利并承担连带义务,他们的关系构成了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基础,这种关系不仅限于近亲属,还包括了更广泛的亲属群体,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单元,彼此之间有着深厚的联系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与公司存在特殊联系的人员,这些人或许已经,或者将来可能,导致公司向他们提供利益上的优待。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的法人或个人,被视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股权关系,存在管理或被管理关系,有共同出资或控股情形,参与同业竞争,存在借贷或担保关系,有员工或高管交叉任职,参与同一家族控制,有业务合作历史,有知识产权共享,有住所或经营地重合

由于达成合同或建立某种约定,在合同或约定正式开始运作时,或者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最近一年时间里,曾经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中的任何一项条件。

该公司与第五条第一款第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管辖权

资产管理机构掌控所致的该种状况,并非由此产生关联性,不过其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行政主管或者超过半数的董事同时出任公司董事、监察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是必须遵守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应以市场独立为准,不能有偏差,要确保合理合规,做到透明化,维护各方利益,防止利益输送,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方制定的标准,在比较市场价格存在困难或定价受到约束的关联交易情形下,需借助合同来规范

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董事会需要借助公正准则来判定这项关联业务是否有利于本企业,如果情况需要

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与有关联方出现本规则第二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载情形时

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并且正在实施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例如

如果实施期间核心内容没有出现显著变动,企业必须在每一年度的汇报以及每半年的通报中

需要依据规定公开各项合同的执行状况,并阐明其是否遵循合同条款;倘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变化,

签订过程中核心内容出现显著更动,或者契约到达终点须要再次缔结的,组织理应将新拟定或

后续续签的日常合作合同,按照合同涉及的整体金额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初次进行的普通业务往来,企业需按照合同所载的整体交易数额,实施相应的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方式应遵循约定的条款,各项细节需严格依照协议内容来履行

进行相关事项的讨论并迅速公开信息;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整体交易数额,则需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在

若合同执行期间核心内容出现显著更动,或合约届满须再次缔结的,应依照本项规定

前述规定处理;

企业能够依据不同类型恰当预估该年度常规关联业务量,接着开展评审流程并

公开;若实际操作的花费超过了原先的预算,就必须针对多出来的钱数再次进行审查程序的履行,并且要进行公开说明。

公司每一年的报告和每半年的报告,需要把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分门别类地进行统计,并且公布出来。

行情况;

(五)公司同有关联方达成的常规关联业务合同,若有效期跨越三年,需每三年

年根据本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企业同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除去涉及提供保证的情况,若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必须经过全面审查批准。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与相关个人进行的业务数额,涵盖所负责任及支付的开销,总计达三十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业务往来总额,涵盖所承担的债务以及支付的费用,需要分别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金额超出三百万元,并且占公司上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净值绝对值达到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包括提供担保的情况,涉及的资金数额,涵盖所承担的负债以及相关支出

金额超过三千万,并且占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资产净值绝对值达到百分之五的,需要依照规定处理

选定符合《证券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交易对象的价值评定或财务核查,且需通过董事会确认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同有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总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整体交易, 或者公司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公司法人所达成的总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者,其占公司最近经过审计的净资产值的比例,绝对值小于百分之零点五

涉及关联方的业务往来,需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并由董事长核准或其委派人员签字。不过,企业向关联方给予贷款保证的情形除外

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需要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应该提前让所有独立董事进行审查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事先进行内部通报,并确保程序合规,同时要向管理层详细说明交易细节,包括交易目的、对方背景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以便及时掌握情况,防止潜在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决策科学,促进规范运作,实现管理目标。

程序。

公司不可以向第五条、第六条所述的关联方给予资金支持,这种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公司需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况发生。

但是向非由公司主要股东、最终控制者所持有的关联参股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且那个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对前述那些受关联参股公司影响的,给予资金上的支持,除了需要全部非关联董事的同意之外

除了超过半数的人同意之外,还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批准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若需为有关联关系者提供担保,则必须获得非关联董事中超过半数成员的批准,且该批准需经过全体非关联董事的多数同意,方可实施。

除了批准之外,还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并达成一致意见

决定此事,并提交给股东单位进行商讨。企业为最大股东、真正掌控者及相关联的人员给予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业务往来或有关联的业务往来致使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执行该业务往来或

在涉及相关方合作事宜时,需针对持续存在的关联保证行为,执行必要的审议步骤,并完成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如果董事会或股东会尚未批准前述涉及关联方的担保事宜,那么参与交易的所有方面都必须采取行动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关联方与公司联合成立企业,需以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作为交易依据,同时明确各自承担的出资比例,确保资金来源清晰透明,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合理进行。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若主动出让权益致使关联方产生关联业务往来的,须依照《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该条款的标准,应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七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相关事宜,包含后续可能给予或得到的补偿内容

价格根据条件商定的,按预估的最大数额作为交易金额,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等条款执行

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出现的这些关联业务往来,需要累计计算处理,包括以下情形

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这个关联方,涵盖该关联方隶属同一组织管理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或彼此间存在股份支配关系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依照此项条款累计十二个月的总和若抵达该办法所设定的公开门槛,或者公司的决策机构

审查规范,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六款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与有关联的机构进行代为投资管理的,若交易次数和响应速度等

若存在难以针对每笔投资交易执行审查流程及公开责任的情况,则可针对投资领域、投资额度

要合理预估时间与期限,按照额度来计算,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条的规定。

该额度应用的有效时间须在一年以内,期间任何时刻的交易总额,包含前期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单独或者其工作的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跟公司既有或

构思中的契约、业务、事项存在牵连时,倘若牵涉内容并非聘用协议,不论具体事务位于何处,均需统筹考虑,相互协调,确保整体方案的连贯性与可行性,避免出现脱节或冲突现象,从而保障整体工作的顺利推进与圆满完成。

通常情形下是否需董事会核准,都应及时向董事会说明该关联方的具体情形,

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讨论涉及关联方交易议题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必须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有关董事应自行申明不参与表决,无关联的董事得对涉及关联事项的表决行使表决权

涉及相关董事的事务需预先提交给董事会请求其回避,董事所提出的请求,既可以以言辞形式,也能够

用文字说明,并陈述存在关联的董事需要退避的缘由,董事会于讨论前必须先

对非关联关系的董事提出的关联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方的合同、交易及安排时,必须关注关联关系,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避免因关联交易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不公平对待其他股东,所有关联交易均需经过独立董事的严格审查,确保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最终决策结果需向全体股东公开披露kaiyun全站app登录入口,接受监督,确保关联交易在阳光下运行,维护公司治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联董事不应参与投票,也不能替其他董事行使投票权。此次董事会会议需经多数董事同意才能举行。

董事会会议,若有非关联董事参与即可召开,会议达成的决定,必须由非关联董事超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若参与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少于三名,公司须将相关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前款提及的关联董事的含义有相应界定。

第二十三条 不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必须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董事会进行说明,并且

而且理事会未将此计入法定人数要求,该董事也未参与投票,仍然同意了这件事

公司可以责令董事本人或其担任的其他机构终止相关合约、业务往来或相关事项,

但该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讨论涉及关联方交易议题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必须退出投票,同时还

不能代表别的投资人行使投票权,他们所代表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数不加入总投票数里面去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前款提及的关联股东界定方式与此规定一致。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议题进行投票,依据常规决定与重大决定有所区分,

需要大会到场的不相干股份所代表的选择权,超过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实现。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两个或更多非关联股东代表,以及一名监事一同参与清算进行

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关于涉及关联方交易的事务处理流程,企业的监事机构需要对此类事务进行审议,并且要确保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同时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决策的公正性,此外还要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最后要保证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达到本制度第十章规定的关联业务往来,须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相关条款执行。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

企业同关联方一起投资组建公司,企业投入的资金量达到了股东会议审议的要求,倘若

所有投资人都只交付了货币资金,并且依据各自的投资比例来分配新成立企业的股份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涉及关联方的事务未能符合股东大会的审核要求,不过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照审慎原则所规定,或者企业依照企业章程所载条款,抑或遵循其他相关制度,并且股东主动呈报

审查工作需遵循第十条款,执行审查流程,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同时参照相关审计法规

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公开关联交易信息时,须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具体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文件及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某些业务往来,能够不按关联交易处理

审议和披露:

公司只享受好处不付出代价,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的行为,比如接受捐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关联方给予企业经济支持,利率不超过当前贷款参考价,并且企业

无需提供担保;

一方用货币形式购买另一方向非特定群体发售的股份,或者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第四条,有成员机构负责销售另一家企业的股票,该股票面向公众发售,且是可转换的公司债,这种情况下,承销团需要参与进来,进行承销工作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六条,有方介入他方举办的公开竞标、公开售卖等,可是此类竞标、售卖活动难以产生公正结果

价格的除外;

公司依照无关联方相仿的商业条款,向该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目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   资金往来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须阻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无偿使用公司资源,不得允许他们进行非业务性支取,确保公司资产不被挪作他用。

资金,绝对不能和控股股东以及他们的关联方发生非业务性质的款项往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以及

合并财务报表在任何时段里,非业务性资金占用的剩余数额都是零,有关负责人不可以为控股股份

东及其相关方先行支付薪资、福利等期间开销,也不得为其担负成本及其他花费。

第三十一条 在主要股东及相关单位同企业进行的业务性资金流转里,相关方应当确保资金往来符合规定,资金使用需正当合理,相关交易必须真实有效,资金流向必须清晰明确,所有操作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处理规范透明,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发生,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市场声誉良好形象。

相关责任人必须严密控制主要股东及所有关联方对公司资产的挪用情况,对于持续性业务往来,需要特别留意资金流向,确保不发生违规行为,并且要定期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对任何异常资金动用都要及时核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制止潜在的风险行为,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资金,有关负责人须即刻同母公司及所有关联方清算,以免母公司

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不得通过以下途径将企业款项直接或间接到被控制方输送,包括但不限于,以借贷、投资、赞助等名义进行操作,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转移,任何试图隐匿资金流向的行为均属违规,必须予以严格制止,确保财务合规,防止利益输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相关责任人需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公司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维护公司利益,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替大股东、最终控制人及所有有关联的人预先支付薪资、各项福利、保险金、宣传费用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通过有偿或者无偿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包括委托贷款,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相关人士及关联方可利用,但公司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方按比例出资的除外,此前

这里所说的“关联企业”,不包括那些由主要股东、最终控制人掌握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缺乏实际交易支撑的商业单据

票据交换,以及当缺少货物和服务交易背景,或者情形十分不合理时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若遭遇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一般应以货币形式进行清算,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利益,这是基本操作规范。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能够尝试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来履行债务,不过务必遵循规定

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主要股东及相关单位运用非货币性资产来归还所欠款项,这种做法必须加以控制,确保其合规性。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计划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来归还所借用的公司款项,相关责任方面,

个人需事先遵循企业内部抉择流程,同时务必依照国家相关准则开展行动。

第三十五条 严令禁止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联方挪用企业非业务性款项,倘若出现此类情形,

出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公司款项且无法归还的情况时,公司会立即展开行动

占用时会启动冻结措施,冻结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申报

官方机构核准,推行股份置换债务,处理主要股东及相关方非业务性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资金。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合并财务报表所包含的各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

间的资金往来也应当参照前述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责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法律保障,不容侵犯,需要认真对待,确保执行到位。

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切实恪守对公司的忠诚与尽责责任,

不能借助工作岗位便利,去帮助或者默许公司的主要股东及相关联的人挪用企业资金,也不可以

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的关键人物。控股股东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担保行为,或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来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董事长的职责在于,要有效阻止这类行为的发生。控股股东有时会,借助公司资产,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

关联其他人员挪用企业非业务款项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主管行政事务者、主管财务事务者以及

高层管理者直接向公司理事会汇报工作,理事会所有成员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行为以及风险防控承担责任

人占用公司资金负有责任。

公司设立机制,用以阻止公司主要股东及相关联方,非法挪用公司款项,确保资金用于正常运营,防止资源被不当占用,维护公司财务安全,保障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落实职责分工体系。企业会计部门须严格遵循组织内部的资金运作许可规范,依照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合同条款中的

相关规则要准时结清,跟大股东和有关联的公司之间的钱款往来。董事会秘书得

监管关联交易的流程执行和信息公开,同时承担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若公司出现新股东,或者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察觉到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确保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维护股东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涉及非营业性资金使用的情况,企业会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针对国有主要股东的相应做法

对相关人士实施惩处,公司对负责人和直接涉及者施以纪律约束和金钱制裁,

后果严重的,将移交行政、司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这项办法的所有条款。

倘若出现公司资本遭控股股东与相关联人士非法挪用情形,致使公司以及相关董事、高管

涉及管理人员被国家相关单位追责的情况,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遵循中国法律体系,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执行,同时以中国证监会及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受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制约;如若存在矛盾,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以及本公司章程为准,本办法将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未列明内容,依照最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正,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查,最终获得股东会的一致批准

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这项制度必须获得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然后才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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