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上单独签名的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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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法定代表人单方签署的对账单法律效力,必须依据法规条款,考量票据具体情形,审察法人授权限度,并评估交易对手方是否诚信。关键要分辨该署名体现的是职务活动(代表机构)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抑或是个人行为,同时判断是否形成表见授权。接下来,将从法律基础、效力判定标准及实践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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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1条:

法定代表人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授权人,其以法人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约束,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交易方。《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结束,但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如果相对方有合理依据认为其有代理权,那么这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条:

单据文件,比如对账记录和结算凭证,能够证明交易合同的形成,假如是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可以看作是对欠款负责的表示,第二,法人代表独自签名的效果判断标准,(一)通常看作是代表机构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人负责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主要责任人,当他在对账单上个人签字时,一般被理解为是在执行职务,就是代表法人来认可对账单上所写的债权债务情况,比如欠了多少钱、做了什么买卖等。这种情况下kaiyun.ccm,产生的各种法律影响都由法人来负责,具体来说有:

(二)例外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的情形

倘若出现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许会被看作是个人行为,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当有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他本人单独签署的文件,或者有证据显示签章过程未经过公司授权,又比如签章内容仅涉及个人事务而非公司业务,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1. 对账单内容明确为“个人债务”

如果账目上清楚写着“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需要偿还XX的款项”,或者有其他材料(比如聊天信息、付款说明)能够证明欠债的是法定代表人本人,那么他签的字就代表是私人行为。

2.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签名

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章对法定代表人权力有清楚界定,比如规定“没有董事会批准不能向外部承认欠款”,并且合作方清楚了解或者应当知道这些限制,例如他们曾经看过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署文件的情况,或许可以看作是个人单独做出的行为。

3. 对账单无任何法人标识或关联信息

若清单上没有记录单位全称,又没盖公章,并且缺少其他能证明与单位有关的材料kaiyun全站app登录入口,比如业务往来凭证或协议,只看见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名字,就有可能被看作是个人的事情。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相对方善意的保护

假如法定代表人签署时有所欠缺(例如超越了权限),倘若另一方有根据认为其确实在为法人行事(比如:

三、实际操作中的主要矛盾与审判核心(一)未盖单位印章,仅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结算凭证能否确认权利义务

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审判机关一般承认法人代表个人署名的结算凭证具有法律作用,缘由如下:

(二)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若对账单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需结合其他证据(如:

(三)法定代表人离职后的签名效力

若法定代表人已离开公司,但账单签署时间在其担任职务期间,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离职后依然有权代表公司,那么这个签名可能被视为个人行为;如果签署时间是在离职之后,而且对方清楚知道其已离职,那么这个签名就没有效力。

四、总结

法定代表人于对账单上独立署名的法律效力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详细规范如下:

情形

效力认定

法律依据

正常任职期间,无越权或恶意

推定为职务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典》第61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越权签名但相对方善意

构成表见代理,视为职务行为(《民法典》第172条)。

相对人无理由知道越权,代理行为有效。

签名明确为个人债务或无关联

此事视作个体所为,其产生的后果需由法定代表人单独负责,且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归属个人。

对账单内容或交易背景证明债务主体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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