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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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47号

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民团体、相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为推进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与优化,加强对零余额账户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4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8号文件),以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并考虑我国当前银行账户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就零余额账户管理的相关事宜予以通知,具体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系财政部或预算单位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执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这类账户主要涵盖以下三种类型:

(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在这三类零余额账户中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以及财政汇缴的零余额账户均属于专用存款账户;而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则可能被定义为基本存款账户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亦或是专用存款账户。若预算单位尚未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有的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过程中依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已被注销,则经同级别财政部门的许可,该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替代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在其他情况下,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则应视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开设零余额账户须获得同级别财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开户行需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经其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开户许可证。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若已开设零余额账户,须遵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对账户性质进行规范和界定;对于预算单位新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审批开户过程中,亦应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的性质。零余额账户的调整、整合以及取消必须得到同级别财政部门的同意kaiyun.ccm,同时需严格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所确立的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财政部门一般只为预算单位设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为执收单位设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若因特殊情况管理需求(例如,存在异地办公且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若确实需要开设一个以上账户,则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开设。财政部门在选定一家代理银行后,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专用于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设立的零余额账户以及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其用款额度均具备与人民币存款相似的支付结算功能。此类账户能够进行转账等支付结算操作,但禁止提取现金。而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则不仅能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还允许提取现金。

代理银行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下达的支付结算额度规定,在具备相应科目用款额度时,不得擅自违背规定拒绝执行本通知中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代理银行还需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调整、注销等基本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备案。若代理银行无端拒绝支付或未依照规定执行零余额账户的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财政部责令该代理银行即刻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及委托代理协议等采取相应措施。若情节较为严重,财政部门将有权撤销其代理资格。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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